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公款本息,给单位造成的实害后果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5433.21元,移送监委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5433.21元,移送监委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5433.21元,移送监委没收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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