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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姜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为被告姜某某在邮储银行保康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在被告姜某某未如期偿还借款时,原告龚某某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被告姜某某在邮储银行保康支行借款本息。原告龚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某某追偿。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姜某某对其借款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某偿付原告龚某某代其偿还邮储银行保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03.75元及案件受理费544元,合计5604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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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作娇、李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是个人名义贷款,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虽然贷款时显示李立娟是李某某配偶身份,但双方实际已经离婚,该笔38万元贷款是原告李某某个人债务,应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对于被告付作娇而言,李某某和李立娟虽然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贷款,故付作娇将贷款支付给李立娟是基于李立娟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认为李立娟可代表李某某而为,在无证据证明付作娇与李立娟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付作娇将款项交付李立娟并无不当。被告李立娟未将贷款支付给李某某,其取得贷款无法律上的根据,李立娟应将款项返还给李某某。就返还金额问题,我院(2015)海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尚未偿还贷款本金337414.08元,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李立娟对被告李某某的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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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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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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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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