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728号民事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后,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1民终58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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