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规范交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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