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操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操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操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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