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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疏忽大意,因方向盘转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本院调解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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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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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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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审判员  黎艳平 书记员: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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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忽大意,遇险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聂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相关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聂某为社区帮教矫正对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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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力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48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附带民事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内,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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