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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博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 书记员: 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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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帅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康某1家属康某1某、王立华、李某2和被害人田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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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主动打救助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行为属自首,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处: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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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博 书记员:牟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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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已充分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故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高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决合理,根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桦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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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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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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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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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发与被害方杨某、张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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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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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广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予惩处,对其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了充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广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君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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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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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犯窝藏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犯罪而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吴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田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世龙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高军的部分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理赔,其辩称因被告人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拒绝赔偿,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4年4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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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谷德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已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德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吴波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 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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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4年5月16日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李晶审判员邢国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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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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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0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李晶审判员邢国光 书记员:裴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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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0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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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六条一款赔偿经济损失、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五条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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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报废机动车、摩托车载物超宽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被告人孙某某庭审中悔罪认罪,得到其亲属谅解,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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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文不服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姚国文不服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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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代理审判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李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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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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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认真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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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2014年11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邢国光审判员林雳 书记员:裴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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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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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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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某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润东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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