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并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王全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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