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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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