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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田某某已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结合其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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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窝藏、包庇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艳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米会盼明知程艳召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王海青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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