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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甲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凌云县公安局认定陆某甲强迫交易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扣押陆某甲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