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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与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近亲属及单位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未赔偿被害人邢某的亲属,酌情从重处罚。关于杨某某被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2天,杨某某有固定住所,本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由于市公安局已经事实上对杨某某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不可逆转的,故本院将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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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号车对造成事故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被告人在行驶过程中因前车刹车而将车行驶至对向车道,造成交通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陈某12亲属5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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