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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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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人身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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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清泉与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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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与黄某某、黄海滨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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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易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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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放军、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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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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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诉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胡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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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忠于诉彭清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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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谢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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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连与陈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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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1332号李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2017)湘0922民初1332号李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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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与降永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一、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入院时间早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事实进行审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交通事故以及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而导致住院病案首页中记载被上诉人入院时间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早半个小时是符合常理的。并且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病案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虚假内容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提出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有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护理人员应当确定为1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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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王玉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桂芳无责任。因此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计责任赔偿二被上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按王玉喜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即70%对二被上诉人赔偿。由于杨桂芳无责任,因此其可另行向王某某主张30%的赔偿责任。二审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药费单据一份,金额为4196.38元,应予扣除,门诊费110元不应扣除。另,由于原审被告王玉喜并未提起上诉,因此关于其垫付医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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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公司、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中的《智慧城市人口家庭户卡》并未加盖社区的公章,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该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未在城镇居住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证据2.赔款收据及交通事故协议书各一张。证明上诉人已经赔款10000元。被上诉人对赔款收据有异议,该收据没有被上诉人签字,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了赔偿款。对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没有异议,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了靳春宏10000元。原审二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确实是保险公司把10000元打到张丽红的账户,然后由靳春宏交付给被上诉人。结合各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陈述,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审被告张丽红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原审被告靳春宏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中约定出现事故与张丽红无关。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春宏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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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辰审判员 贾文华审判员 丁思竹 书记员:张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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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作为车主与滕某某负连带责任。车主金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综上所述,金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14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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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黑B×××××号牌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安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且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故原告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安某财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保险理赔限额内进行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安某财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安某财险公司不足以赔偿时,由被告刘某某进行赔偿。原告李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为: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387.78元,有票据为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00元及营养费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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