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绍武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做到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绍武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蒙绍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绍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的社区具备帮教条件,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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