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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恵与马金波、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忠惠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在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有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盖章,也有刘春芒的签字,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刘春芒既是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买卖合同其本意是在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拖欠刘忠惠借款已届清偿期无力清偿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价抵偿给刘忠惠,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而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即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而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即撤销同值借条消灭债务并将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交付给刘忠惠完成动产交付,刘忠惠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刘忠惠于2018年6月30日取得相关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占有,刘忠惠在(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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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等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向田臣丙借款10万元,由王某某为田丙臣出具的借条及证明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王某某与田丙臣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田丙臣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王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后田丙臣去世,原告田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田小满作为田丙臣的财产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田丙臣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故三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为田丙臣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为原告出具证明时也只认可债务由被告偿还,并没有明确债务是否包括利息,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某为原告出具证明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元旦前,故原告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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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赵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2011年自被告赵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某及其妻子刘爱欣分别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孙某某抗辩房屋买卖合同上原被告签名非本人所签、房款支付无转账记录、存在低价转让房屋,房屋买卖行为不具有真实性,但未申请字迹鉴定,且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涉案房屋所在步行街二手房房价低于原卖价出售,原告以现金支付房款17万元并不违背交易习惯,综上应认定原被告房屋买卖行为真实有效。原告主张法院查封前原告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由原告提供的部分水电暖票据、邮寄单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经本院生效判决书判决,向孙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告赵某名下的房屋原告已取得所有权,不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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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爱国、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张爱国向其借款66000元,并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条及收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爱国逾期未还,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爱国、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爱国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某主张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主张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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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超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现金1万元,有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刘某超(又名刘红祥)书写欠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借款日期清偿原告借款,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利息3568.95元,违约金1000元,原被告双方未作书面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逾期后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予以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刘某超(又名刘红祥)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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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80000元,被告张某某、被告付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王成应偿还原告借款。在保证期间内,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又分别与原告张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承诺为被告王成分别担保借款51000元,故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应分别在其担保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超出主债权范围,故二被告应在主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王成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协议内容并不知情,故该协议不得约束被告王成与原告张某某签订的主合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成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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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80000元,被告张某某、被告付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王成应偿还原告借款。在保证期间内,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又分别与原告张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承诺为被告王成分别担保借款51000元,故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应分别在其担保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超出主债权范围,故二被告应在主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王成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协议内容并不知情,故该协议不得约束被告王成与原告张某某签订的主合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成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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