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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返还被上诉人王某不当得利30000元,但是经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本案事实是上诉人王某取得的涉案楼房承载了被上诉人王希军通过以物抵债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取得涉案楼房时被上诉人王某为被上诉人王希军垫付的49000元的利益,该利益随着楼房从被上诉人王希军转让给上诉人王某而发生转移,上诉人王某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勇、周桂香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无关。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冉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王培峰 书记员: 王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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