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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