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未对道路动态进行足够观察,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夜间道路上行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疲劳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现场救助伤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对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是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找人打电话报警,并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强行超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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