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疏于对路面的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在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监利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肖某甲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曹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监利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的现实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该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平时表现较好,之前无违法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其指定辩护人的1、2点辩护意见,与证据、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变更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应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刑期仍在该量刑建议的刑期幅度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能自愿认罪,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向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得到谅解,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对此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邓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余某甲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调整。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据此,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江陵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过庭审补充后得当,本院予以采纳。基于本案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童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的报告,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肖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甲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提出的辩解与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以采纳,但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苏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造成交通肇事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基于本案的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文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后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此均可酌情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苏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同意接受对其实行社区矫正,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甲提出的辩称意见,经查,从现有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来看,被告人邹某甲系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并能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邹某丙的近亲属杨某甲、邹某丁支付赔偿款,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邹某甲无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被告人邹某甲适用缓刑。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能按照双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向陈某丙的亲属、陈某甲、陈某乙支付了赔偿款,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对此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和变更了部分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但调整后的刑期仍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被告人范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某能自愿认罪,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能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交通肇事后参与施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但调整后的刑期仍在建议的刑期幅度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翁某某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证无牌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明知是无牌证车辆、且严重超载而驾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已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提出的辩解与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以采纳。但结合湖北省赤壁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贺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报废车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遗漏了有关量刑情节,应予调整。但基于本案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党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鲜爱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鲜爱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严重超载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按照公诉人庭审中的建议予以调整。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鲜爱国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爱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基于本案的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彭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因伤住院期间,委托其妻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依照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审前社会评估调查报告,可以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基于本案案情,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卫 审判员 赵 林 审判员 刘为尧 书记员:杨如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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