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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与沈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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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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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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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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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住所地应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两被告主张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对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颜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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