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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娄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日始至2019年4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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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冯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上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马某死亡、冯某甲重伤、冯某某轻伤、冯某乙受伤,但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马某死亡,冯某甲、冯某乙重伤,冯某某轻伤,其余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原判认定事实明显超出起诉书认定事实范围,诉判不相一致。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伤情为重伤,是根据冯某乙向法庭提交的、由冯某乙自己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在庭审中未组织公诉机关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即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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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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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陈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克祥 审判员  冯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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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已撞倒行人,仍驾车逃离现场,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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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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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能够积极委托家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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