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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对闫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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