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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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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甲违反交通法规,持驾驶证驾驶有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中:一处Ⅷ级残疾、二处Ⅸ级残疾、一处Ⅹ级残疾,残疾赔偿指数为38%),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夏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甲及保险公司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夏甲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夏甲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的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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