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董宁亚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提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书记员: 王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撤诉。审判长李志军审判员姜绍燕人民陪审员孙永珍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申晓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张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衍泉审判员王丽琼审判员马少英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庆楠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大威审判员嵇春宁审判员尤俊涛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马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提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害人驾驶电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造成,交警部门未公正处理本次事故的上诉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没有证据证实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自首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无不当,上诉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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