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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