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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反诉被告)与被告陈某(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原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未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补缴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应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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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反诉被告)与被告董双龙(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原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未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补缴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应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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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反诉被告)与被告杜增利(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原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未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补缴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应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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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反诉被告)与被告聂某某(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原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未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补缴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应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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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反诉被告)与被告郭永生(反诉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原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未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补缴养老保险的起算时间应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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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却只提交复印件,而且会议记录写明参加人为全体股东,却没有被告的签名,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股东也未出庭作证,故对该会议记录不予采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仲裁裁决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向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的王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5月1日被告王某某开始在原告石某某鹏程客运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维修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6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485元,2006年7月至10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650元;2006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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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却只提交复印件,而且会议记录写明参加人为全体股东,却没有被告的签名,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股东也未出庭作证,故对该会议记录不予采信。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仲裁裁决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向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的杨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5月1日被告杨某某开始在原告石某某鹏程客运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稽查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5月被告基本工资为440元;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600元;2006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月基本工资为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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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家口市桥西区恒峰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被告(并案原告)诉称的原告(并案被告)属季节性用工,原告(并案被告)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2012年4月、2013年4月、2014年4月不在被告(并案原告)处上班,上述时期劳动关系终止。原告(并案被告)在上述时间段未在被告(并案原告)处工作系被告(并案原告)生产经营性质所决定,且被告(并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时间段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院认定上述时间段属原告(并案被告)回家待岗,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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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应为何时。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1990年12月到原沧州地区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工作,历经用人单位多次合并、分立及人事变动,直至现在归属于路桥公司管理,被上诉人没有变动过工作岗位这一案件事实。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应当为后者补缴自1990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应自2003年起补缴上述费用,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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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于马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应为何时。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1996年3月到原沧州地区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工作,历经用人单位的多次合并、分立及人事变动,被上诉人没有变动过工作岗位,直至现在归属于上诉人管理这一案件事实。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应当为后者补缴自1996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应自2003年起补缴上述费用,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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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2009年9月到上诉人处从事公路修建施工工作,2010年6月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已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法应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上诉所提其作为施工单位冬季不施工而是夏季临时招用劳务人员提供劳务以及职工名册无被上诉人等情况,应属其工作制度及人事管理范畴,并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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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应为何时。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1993年3月到原沧州地区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工作,历经用人单位的多次合并、分立及人事变动,被上诉人没有变动过工作岗位,直至现在归属于上诉人管理这一案件事实。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应当为后者补缴自199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应自2003年起补缴上述费用,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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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路桥工程公司与肖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应为何时。根据被上诉人在本案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自1997年3月到原沧州地区交通局公路工程处工作,历经用人单位的多次合并、分立及人事变动,被上诉人没有变动过工作岗位,直至现在归属于上诉人管理这一案件事实。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应当为后者补缴自1997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应自2003年起补缴上述费用,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沧州路桥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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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邢台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系劳务关系,被告陈述原告岗位为公益性岗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多年,接受被告管理,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被告均认可自2012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有原告签字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关于原告主张各项损失:1、生活费,因原、被告自2016年9月25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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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一:郭某某主张的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174552元应否予以支持。郭某某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前有186号案件、333号案件作出处理,上述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判令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支付郭某某截止2011年12月低于邢台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4581.75元。因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自2012年1月起未给郭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引发上述案件,现仍在执行阶段,故郭某某主张的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工资174552元实属因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不宜先由审判程序解决。焦点二:郭某某主张的1995年1月至2011年12月同工同酬工资标准差额159752.5元应否予以支持。在上述186号案件、333号案件中,郭某某主张了1995年6月至2011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并获支持。该最低工资标准的请求应视为郭某某对自己在此期间应获得工资报酬的认可,其在本案中又主张同工同酬工资标准差额不应予以支持。焦点三: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及赔偿费。如前所述,郭某某关于该双倍工资及赔偿费的主张均因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生效判决引起,本案不宜处理。焦点四:郭某某主张的2008年至2015年未享受年休假产生的300%的工资应否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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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邢台市委员会党校、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入职后,从事炊事员工作,为上诉人提供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赔偿金数额偏高,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佐证,该诉请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共邢台市委党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共产党邢台市委员会党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庆格审判员 信深谦审判员 张振防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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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陈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市环卫处与陈某某均不服本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案审理市环卫处上诉的焦点主要是市环卫处与陈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市环卫处应否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市环卫处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给陈某某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陈某某提供的劳动由市环卫处提供报酬,也受市环卫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现陈某某以市环卫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陈某某上诉的主要焦点是市环卫处应否赔偿因没有给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应否支付加班费及数额。陈某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也未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关于支付其加班费及数额,因在支付陈某某的工资表上均显示的加班费的项目,证明市环卫处已支付给了陈某某加班费,陈某某称工资表是市环卫处单方制作,但其领取工资的数额与此工资表的数额一致,且市环卫处作为机关,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目前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工资表是伪造的,一审法院认为加班费陈某某已领取,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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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被告)、互为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翟虽兴与新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翟虽兴与新光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翟虽兴实际工作地点在新光公司,并在该公司管理下从事相关业务工作,领取相应报酬,新光公司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并未涉及翟虽兴本人,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翟虽兴与新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翟虽兴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当支付及支付期间的问题。原判支持了翟虽兴一年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翟虽兴上诉主张应当给付其两年。关于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持的期间,故原判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了翟虽兴一年周六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妥。翟虽兴主张应支持其两年的依据是《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合理主张周六日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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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指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情形。此处“应当订立”系指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而本案中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即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欠妥。综上所述,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信深谦审判员 郝诚审判员 张振防 书记员: 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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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指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情形。此处“应当订立”系指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而本案中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即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欠妥。综上所述,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信深谦审判员 郝诚审判员 张振防 书记员: 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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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计算工资差额标准依据问题,王某某主张应按同工同酬标准计算,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同岗位或工作性质相同的在岗职工的工资标准作参照,故一审对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按照当地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妥;关于经济赔偿金及二倍工资问题,对于二倍工资其性质不是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的工资,故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一审对此处理意见正确;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补偿计算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该项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上诉人王某某主张的未享受的年休假产生的300%的工资应从2008年起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取暖、防暑、交通福利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文明奖问题,因王某某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与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上诉人王某某对该项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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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楼与邢台舒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一审中李某楼提交了舒某物业为其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楼在其单位工作时月工资为2000元。故一审认定李某楼的月工资为2000元正确。因舒某物业未与李某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舒某物业支付李某楼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1778元正确。舒某物业主张不应支付李某楼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李某楼在舒某物业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自愿实行“三班两运转”即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这种工作方式应参照综合工时制计算其工作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一审计算的方式正确。因李某楼未提交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故对其主张节假日加班,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楼和舒某物业关于加班费问题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装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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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双方均认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结合被上诉人按月给付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本院认定双方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一审判决也对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济赔偿金做出了判决。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不对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告为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1000元的诉请,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劳动者相关社会保险的,可由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主张,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郝诚审判员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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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故对邵宗臣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孔某年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孔某年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故对邵宗臣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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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万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行出具的证明上明确认可被上诉人在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1月25日系其员工,其称该证明系被上诉人骗取无证据支持。被上诉人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在万某酒店工作,此期间2013年6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由此可认定被上诉人所称系上诉人派其到万某酒店工作属实。上诉人提交的杨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并未注明向谁提交,且其上面管理人员的批示也写明由上诉人交纳三险,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相吻合。故原审认定双方自2012年4月18日起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即将被上诉人辞退,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一年零十个月,原审据计算两个月的赔偿金计6000元,并无不当。押金300元虽系万某酒店收取,但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派出,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也无不妥。上诉人支付后可向万某酒店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款强调的是应当订立的情形,而应当订立的情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三种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已在2013年6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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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即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从事原告所属业务劳动,更不证明其受原告劳动管理和原告劳动规章制度约束。故,原、被告之间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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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非全日制是用工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除具备《劳动合同法》中所列的外在表现形式外,还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本案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从事的厨师工作是为原告职工服务的,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延伸,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原告主张被告是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录用备案手续,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另外,原告无法确定被告每天具体工作时间,每小时的具体工资标准,也无法明确劳动报酬结算的支付周期,且原告承认有时被告工资是以月来支付,所以原、被告之间不符合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被告在原告单位的用工形式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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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桑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原告平山桑某环卫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注册成立,被告张红某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6日在原告平山桑某环卫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月工资为2820元。原、被告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平山桑某环卫公司应支付被告张红某2017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1410元及2017年5月份双倍工资差额2820元,累计4230元。被告张红某主张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3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因原告平山桑某环卫公司在此期间处于筹建阶段,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用人资质的经营单位,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平山桑某环卫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要求被告张红某离职,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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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与石家庄市广裕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原告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申请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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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与石家庄市广裕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原告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申请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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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审批表及工作牌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称双方为承包关系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应自原告工作后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8月18日起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至被告停止工作之日2015年12月1日。二、被告公司录用部门主管袁凤坡在给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承诺原告年工资为150000元(月工资12500元),但双方此后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对工资事宜予以确认。同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也未曾追认年工资15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的月工资可参照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有关“工资”的数额予以确定,即(11205元+5216元+3279.89元)÷3=6717元。三、原告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拖欠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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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问题,1993年1月至1999年12月,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2000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系本案争议焦点。在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被告管理,对于该事实原、被告之间无争议,原告主张二者之间应为劳动关系,被告主张二者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建筑劳务合作协议》、《分包人员花名册》、《工资代发委托书》等证据,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原告陈某某与石家庄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空白劳动合同书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需要核实以下问题:一是被告是否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二是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与原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陈某某与石家庄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一份,且该份劳动合同书上除陈某某与石家庄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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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原告菲妮迪公司所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由2013年9月1日涂改为2012年9月1日,因该合同系原告菲妮迪公司所保管,故对其主张的合同涂改系被告张某某所为不予认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9月1日。原告菲妮迪公司主张其曾经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因被告张某某未续签,故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菲妮迪公司提交了与被告张某某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张某某对该QQ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应当对于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聊天记录中反映出原告菲妮迪公司要求被告张某某签订合同的事实,但不能证实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合同履行期限;同时原告菲妮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中应当承担较多的义务,保证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菲妮迪公司无法证实其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故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无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1日到期,因双方并无续订合同,至双方劳动关系接触时,原告菲妮迪公司应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支付被告张某某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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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林与石某某翠某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石某某圣卡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4只能证明其2015年10月发放工资3200元,2016年1月发放工资3390元,原告由此推出月平均工资分别为6390元、6630元,于法无据。证据2和证据3只是考勤表,并不能证明其实发的工资数,因此原告称每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左右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已生效的元氏县劳动人事局仲裁委(2016)第43号裁决书认定的月工资3500元计算为宜。本案在审理当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6月16日去元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了原告刘书林缴纳社保的情况,元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石某某翠某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更名为石某某圣卡纳科技有限公司,并证明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2015年10月、11月、12月份的工伤保险。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本院和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无异议。原告刘书林与被告石某某翠某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013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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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石某某育才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2006年2月6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被告称原告2017年1月生育二胎休完产假后通知其上班原告拒不上班,而原告则称其要求上班被告不让上班,此期间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被告仍应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原告以2017年5月之后被告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依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工资收入,故参照其出具的石某某市藁城区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中参保基数计算为宜,2017年缴费基数为2620.45元应视为其基本工资收入,据此原告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0652.38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向被告主张加班费65440元,但其提供的工资表证据显示被告每月工资中含有加班工资,故其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的生育津贴,其提交的石某某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凭据及石某某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划拨清单,显示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既津贴的受领人为石某某光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告未能提供该生育补贴款应由被告向其支付相应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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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乐城国际贸易城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原告对未向被告支付2017年5月工资不持异议,同时,原、被告双方对被告2017年5月25日离职无异议,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7年5月份工资,具体金额为5500÷21.75×18=4551.72元。被告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被告进行过调岗,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故应认定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金额为(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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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经人介绍自1994年1月至被告处参加工作,1995年、1996年先后签订为期一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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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为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名片、石家庄市沿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保定硕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虽不认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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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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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交采暖费发票、收据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巨鹿县昕宇商行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亦均在同时期与被告存在多笔转款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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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垚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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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名片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衡水易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协议,该证据均显示原告系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亦均在同时期与被告存在多笔转款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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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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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交的采暖费发票、收据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安国市腾龙烟酒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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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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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采暖费发票、收据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魏县五一七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县科贸城飞翔食品商行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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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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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采暖费发票、收据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保定市徐水区裕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孙大鹏、孙影、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孙大鹏、孙影、张军均与原告存在工资往来,亦均在同时期与被告存在多笔转款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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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采暖费发票、收据及由原告代表被告与保定市雄县嘉祥酒业签订的订货协议,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且根据原告及张军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张军在向原告转款并备注工资的同期与被告存在多笔款项交易,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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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采暖费发票及收据,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原告个人银行流水及张军的银行流水显示,张军向原告打款并备注工资,在同一时期与被告存在多笔款项交易,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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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2014年1月5日被告刘某某与德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系被告本人所签,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时受到欺骗或胁迫,故本院对该合同予以认定。但,该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4日止,根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及合同期满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15年1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告应与被告补订自2016年1月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被告2016年7月25日提出仲裁申请,故2015年7月24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工资标准,原、被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参照2015年石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即6×1480=8880元。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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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严严与河北福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被告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规律性的转账记录,并标明工资字样,被告未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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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双环汽车有限公司与苌彦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的焦点为:1、2009年10月原、被告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同时被告是否与第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2、2013年5月原告或第三人是否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尽管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向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被告于2010年1月1日签字的任职目标责任书及之后的报销发票均显示为第三人新环公司,能够证实被告知晓其为第三人新环公司工作,且第三人新环公司称其与被告自200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被告苌彦杰于1994年4月至2009年10月与原告双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0月之后被告与第三人新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第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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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石某某森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仲裁阶段申请第一项为“支付拖欠2015年4月的工资2909.81元”,仲裁结果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份的工资1391.14元”;原告仲裁申请第五项申请内容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与的经济赔偿金18082.4元”,仲裁委支持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25.73元”,上述两项内容在为西劳人仲案字第127号裁决书中为终局裁决,如不服,应向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离职,被告未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应当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2015年4月的工资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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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鑫鹏业余文化辅导学校与康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康某某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并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时效为一年,故原告主张的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1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因此对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2日到2015年2月1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2782元,即:4000除以21.75乘以16天加上两个月工资4000元在加上4000元除以21.75乘以10天。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欠发其工资的主张,根据证据被告2014年7月至9月工资3600元,自2014年10月起工资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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