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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原告李某某为冀A×××××、冀A×××××号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该冀A×××××号主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晋州支公司为AU7408号主车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车主为李某。二原告雇用司机赵锁军驾驶该冀A×××××、冀A×××××号半挂货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化学校门前处时,与同向前方骑电动自行车人杨亭头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亭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安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赵锁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亭头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效期间内,伤者杨亭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16日经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持,三原告与受害人杨亭头之子杨海河自愿达成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由赵锁军方赔偿杨亭头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费用合计二十万五千元整。赵锁军车损自负,一次性结案,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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