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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南通六建的员工,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故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原告南通六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被告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应由原告南通六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石劳裁字(2008)第632号裁决书虽然裁决原告南通六建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刘某某伤残津贴980元,但该裁决内容并不能与行政法规相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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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施工工程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有张某某本人陈述、第三人杜大卫陈述及受伤诊治相关事实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对张某某受伤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张某某在施工工程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杜大卫,杜大卫又招用了张某某,张某某在施工工程中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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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生力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16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生力工资160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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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纪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3845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新纪工资3845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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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立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248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建立工资248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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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7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工资70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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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3356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资3356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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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收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1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丰收工资15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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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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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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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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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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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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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裴某某、赵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裴某甲等十九名农民工认可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3)第66号裁决书,认为被告王某甲应当支付拖欠裴某壬、刘某乙、刘某丙、裴锁彬、裴某戊、裴某丙、裴某丁、赵某乙、裴某辛的工资共计31150元,原告周某某应当支付拖欠裴某甲、裴某丁、赵某乙、裴某丙、裴某乙、裴某辛、裴某戊、裴某己、赵某丙、赵某丁、裴锁彬、赵某戊、裴某庚、赵某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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