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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21015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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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29773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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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197375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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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金碧天下项目工地施工,欠其施工款78900元,有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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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会锋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的主张有张志华和钱锁强签字的班组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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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供应恒大金碧天下项目材料,有张志华所写证明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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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段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任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任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任某每月应支付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4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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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2012年7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王某应支付10个月的借款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0个月=14700元。双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日息0.00067支付8个月违约金,低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故被告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为98000元×0.00067×30天×8个月=157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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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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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项发明专利,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每项必要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了该专利完整的构思和发明创造,这些必要技术特征也是专利发明人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因此,判断专利侵权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经过比对,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等,且不构成等同替换时,则不构成侵权。根据刘堪金ZL9201811.4号发明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经当庭与龙口特管公司的“石油井控胶管”的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物缺少了刘堪金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护套”即第七项必要技术特征。因此,龙口特管公司对刘堪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虽然刘堪金在休庭后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又称“从另一角度看,由于护套的有无并不影响发明目的实现,因此也可以把护套作为多余指定看待。”但从其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其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6和9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其专利产品的织网和护套之间还有防火涂层,这一涂层,从其材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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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彬、曹某某与代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安某汽车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和保险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赔偿标准,原告曹某彬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18510.67元、误工费46143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365天×117天(医嘱)=14788元、护理费2500÷30天×117天(医嘱)=9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5天=750元、营养费20元×117天(医嘱)=234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6399.67元;原告曹某某的经济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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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刘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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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闫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缴纳扛票押金并竞标,推选原告为代表签订合同,分别缴纳承包费用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账页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并非转租或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某某在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确知道原被告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直接约束被告和某某民委员会,被告可以直接向某某民委员会缴纳承包费。原告称2011年3月份被告转包其土地,先丈量土地,并直接给会计郑某某处缴纳了2011年和2012年的承包费6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不能说明被告承包土地的边界、亩数、长宽四至,亦没有提供被告转租土地及2011年其缴纳60万元承包费的证据,事实上2011年1月28日被告直接将承包费交给了某某民委员会,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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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闫海龙、候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案件生理中,被告闫海龙虽否认其与原告联系过购油事宜,并称其只是给安华打工的,2011年9月6日在原告出具的收据上签名,是代安华收油,其他两次加油,其不清楚,但是被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是给安华打工,而原告所提供的三张收据上的购油单位均为闫海龙,且有安某、张某甲以及被告的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以及三被告均承认原告找其三人要过油款,故原告所言是被告闫海龙与其联系购油,应予彩信。现安华具体去向不明,被告闫海龙称其是给安华打工,无充分证据证明,闫海龙应负有给付原告油款的责任。被告候某某、李金明否认其与闫海龙合伙开矿,也未给安华打过工,也不知加油的事,被告闫海龙未予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三次销售给闫海龙的柴油,另外二被告候某某、李金明亦应承担给付责任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候某某、李金明承担给付油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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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郑国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购票乘坐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左艳利驾驶的冀A×××××大客车由平山驼梁开往石某某,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损失。原告有权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订有保险合同,按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原告郄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320.49元,其中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51.29元,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时间25天和医嘱出院休息(复诊)时间7天,为32天,误工标准,原告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事故前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为95元,有公司证明,应予采信,误工费为3040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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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郑国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购票乘坐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左艳利驾驶的冀A×××××大客车由平山驼梁开往石某某,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导致原告受伤并造成损失。原告有权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订有保险合同,按约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原告郄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5320.49元,其中被告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51.29元,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包括住院时间25天和医嘱出院休息(复诊)时间7天,为32天,误工标准,原告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事故前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为95元,有公司证明,应予采信,误工费为3040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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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3月28日于海某驾驶冀TA3828号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于海某及于海某乘车人于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冀TA3828号小型轿车在财险安平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以上有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单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深泽县医院住院15天,花费住院费10725.3元,门诊费1237.74元;原告后在深泽县博爱医院住院66天,花费住院费2795.4元;2012年9月13日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治疗花费194元。以上有医院收费收据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3000元,由于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4240元(7120×20×10%)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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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城、付建国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姜金城、付建国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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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邢台市通泰输送机械制造总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主张其是邢台市螺钉厂的职工,称没有收到过该厂的《辞退证明》,但邢台市螺钉厂经过两次改制,均是独立企业法人,孙某某称与通达公司签订过“用工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认定1999年通达公司改制为通泰总厂,孙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与通泰总厂有劳动关系存在,其要求通泰总厂解除对其除名的决定,因对孙某某作出除名决定的并非通泰总厂,其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孙某某提交的2014年5月6日邢台市桥西区总工会的证明,因工会非确认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且该证明也未说明孙某某与通泰总厂具有劳动关系,仅凭该证明和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孙某某的上诉主张,对孙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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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芝梅与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同等责任以5:5划分赔偿比例。?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吕某坡生于2001年3月8日,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为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吕连平为其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吕某坡侵权责任由吕连平承担。原告邢芝梅的损失有:1.医疗费13803.43元;2.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农业?工资标准1977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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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军与陈某某、刘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律规定赔付。被告的车辆只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先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原、被告进行分担,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和原告所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除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百分之七十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除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因本案属侵权之诉,被告刘红某虽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也和被告陈某某是夫妻,但对于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陈某某先行垫付的28000元医疗费,应该在赔偿时依法扣减;对于永安保险邢台中心支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赔偿时可在交强险医疗费范围内扣除。经查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13619.87元(高邑医院1566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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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耿某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认定:“二次手术费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愈合,左膝关节粘连”等症,共住院16天,支出巨大。由于本次住院治疗系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的“二次手术”,故其费用应由被告足额予以赔付。目前,原告正在搜集相关诉讼证据,待搜集终结后再行变更诉讼标的额。后原告又追加被告与变更诉讼标的额申请书,在上次诉讼中,人保财险高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分享限额中未足额赔偿,故需将人保财险高某支公司追加为该案被告,与耿某如共负连带赔偿责任。现将本案诉讼标的额变更为26750.81元,并由人保财险高某支公司与耿某如共负连带责任赔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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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贺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认可两次交易被告共欠货款本金61880元,剩余款项应视为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截止到2015年10月14日,原告共主张逾期利息2480元,并经双方欠条确认,到期给付原告本息共计64360元,此约定未超出法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如到期未支付,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属于逾期利息复利计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贺有全给付原告杨某某货款本金及利息6436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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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在此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某应赔偿原告杜某某的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杜某某提交的矿区医院医疗费票据3张(共计2666.93元)及井陉矿区康宁诊所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1487元),医疗费票据共计4153.93元。本院认为,虽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杜某某在井陉矿区康宁诊所的医疗费票据不予认可,但根据原告的实际伤情以及住院天数,在出院后自费进行治疗属于被告合理的诉求,故对原告在井陉矿区康宁诊所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认可,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杜某某的医疗费用共计4153.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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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矿区正泰物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起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经审理确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双方的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对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分述如下:关于货款利息,原告主张双方于2017年4月底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以货款1656397.28元为基数按2.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且被告起兴公司分五次每次41409元向原告给付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的货款利息共计207045元;被告对货款总数及五次转账的数额均认可,但主张该五笔款项系偿还本金而非利息,且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方虽未就其与被告起兴公司约定货款利息提供相关书面协议予以证明,但被告对其所述的分五次每次给付原告41409元的数额予以认可,虽被告主张该五笔款项系偿还本金而非利息,但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该五笔转账款均发生于2017年4月28日之后,原被告双方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时对被告公司偿还本金情况予以列明,其中并未包含上述五笔款项,故本院对被告主张该五笔款项系偿还本金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公司可以就逾期给付货款约定利息,双方进行口头约定也符合交易习惯,根据被告起兴公司向原告公司转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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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未发生相撞,李某某受伤与其无关,但是根据证人冯某的证言,2018年2月13日证人亲眼看到事发经过,被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倒骑电动车的李某某,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亲属送原告去医院治疗,而被告也承认在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之妻进行陪护。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矿区交警大队报案。结合以上事实及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因此,对于2018年2月13日下午17时许,在6410工厂西门口外原告李某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应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对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责任承担,分述如下:(一)原告的损失范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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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本院依法理应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经质证,被告方保险公司对收费票据中的取证费不予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中一部分费用有异议,但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详查后确认共计14008元(其中包括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原告住院58天,数额为每天100元×58天=58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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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所签赡养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某丙、杨某丁虽未签字,但认可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当履行,故原告随杨某甲居住、生活,日常生活费用由杨某甲承担,考虑到原告有一定收入,对于原告在没有住院时的医疗费用,每月在300元以内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对于超出部分,由被告杨某甲与杨某乙各承担一半。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原告现不宜独立生活,已无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养老办法,因被告父亲死亡,情势发生重大变更,且未规定原告女儿的赡养义务,对原告在不能独立生活时的赡养约定不明,再履行显失公平,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被告应当重新分担。需专人照料,必然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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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田某听、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井陉矿区交警大队作出第2015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发经过及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本次事故中被告田某听负全部责任,范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紫金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紫金财保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由被告田某听予以赔偿。诉讼费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本院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原告义齿费用,有门诊病历证实,予以认可。其他票据均具有真实性且均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确定为27865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符合实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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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工人工资出具总欠条,每个工人在工资底账上捺印认可各自工资数额,工人工资底账单上载明欠原告工资142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殷某某劳务费14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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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工人工资出具总欠条,每个工人在工资底账上捺印认可各自工资数额,工人工资底账单上载明欠原告工资205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冯某某劳务费2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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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工人工资出具总欠条,每个工人在工资底账上捺印认可各自工资数额,工人工资底账单上载明欠原告工资815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劳务费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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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工人工资出具总欠条,每个工人在工资底账上捺印认可各自工资数额,工人工资底账单上载明欠原告工资67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务费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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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为驾车逃逸,庭审中冯某某方虽辩称不构成逃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的医疗费为2343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天×100元)2300元;营养费为(100天×30元)3000元,以上三项共计28730.1元,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的误工时间住院23天,出院后根据医嘱为77天共计误工100天,误工费为(100天×116.67元)11667元;护理期住院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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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彐与王伟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瑞彐与王伟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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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及门诊票据确定为44965.64元;2、护理费,原告住院30天,长期医嘱显示家陪两人,原告父亲主张按其月工资计算护理费,虽提交了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和河北益康针棉织有限公司出具的宋某乙4月19日-6月20日休息证明,但没有提交工资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应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平均工资44926元/年计算,44926元/年÷365天×30天×2人=7385.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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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韩某某诉闫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予赔偿。被告闫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遇情况措施不当,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该交通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闫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某因该事故受伤致残,给其带来精神痛苦,应予抚慰,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综合各因素考虑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为宜。原告王某要求营养费数额偏高,参照医嘱酌定为500元。根据原告王某的就医情况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原告王某在河北汇吉宏腾家具有限公司工作,按照发生事故的前3个月工资表计算,误工费按照日均工资11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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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某与贾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有深泽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当事人意见一致,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分项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代颖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则两项损失共计15772.6+3500=19272.6元,扣除保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剩余9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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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月1日李某某驾驶冀A×××××普通客车超越前方同向贾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靠边停车时,致使贾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贾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负次要责任。冀A×××××普通客车在英大财险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以上有事故认定书和保单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深泽县交通医院住院31天,花费住院费17067.95元,有住院收费收据、病历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出院后在深泽县交通医院花费门诊费628元,有门诊收费票据、病历本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英大财险提出住院费用应扣除非医保用药10%,但未提交哪些药品是非医保用药,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50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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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闫某某诉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五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女儿,负有对二原告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王某乙、王某戊所立分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她三被告没有异议,应认定分单有效。该分单已对二原告的住所、经济供养有了妥善安排,被告王某乙、王某戊应全面履行分单确定的义务,保障二原告的居住及生活所需。基于二原告年世已高,王某甲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且五被告自2014年7月起达成口头协议轮流伺候二原告,并部分履行,五被告应按口头协议内容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戊归还粮食补贴款,但无具体数额,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戊同意归还原告粮食补贴本一个,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戊每年给付租地款600元,王某戊否认耕种原告承包地,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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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诉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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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高某、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诉高某、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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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同彬诉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纪同彬在1984年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后,与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已在(2011)深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被开除的事实距今已有三十年之久,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及政策,没有关于企业职工档案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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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邸某某、深泽县留村乡初级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9日,史某某与刘泽阳同邸某某在本班教室打斗,而后史某某从教室跑到院子又跑上楼,邸某某一直追史某某,在史某某上二层楼梯时将史某某从后面扎伤,因此邸某某对史某某受伤有一定责任,因邸某某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承担30%责任,留村乡初级中学系住宿学校,未尽到安全保卫工作,且邸某某将刀子带入学校不知道,邸某某在校园持刀追史某某也未发现,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26日在深泽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16815.28元、门诊费928.59元,有收费收据、病历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检查花费530元、264.08元,有门诊收费收据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在深泽县医院住院时需白蛋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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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9年承租西北留村委会土地:南至12队的道,北至面粉厂,西至张和平、张彦波承包地、家具厂,东至公路,后被告于1993年租用原告上述土地的一部分:南至12队道,北至张如彬占用土地,西至刘某某承包地,东至公路界。本院予以确认。2008年12月20日,西北留村委会将原告承租的土地期限确定为40年,从2008年起计算,有合同书可证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交纳承包费,对合同前20年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在租赁原告的承租地上盖建房屋,但从2009年至今未给付原告租赁费,现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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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蒋会生、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蒋会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损失如下:1、医疗费46696.93元;2、营养费1800元,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每日营养费20元,结合法医鉴定书及原告主张,确定营养期90日,即20元×90天=1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30天×100元=3000元;4、误工费11520元,结合原告伤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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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豆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有多笔资金交易,原、被告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有卖车款按比例分、汽修厂卖了东西剩余分配的陈述,证人也出庭证实原、被告和证人合伙从事二手车买卖经营、原被告也合伙开汽车修理厂,被告也提供了从事经营租赁房屋、场地的合同书、交纳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是和被告从事二手车买卖等经营的投资款,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81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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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受雇被告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民委员会进行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安西村原党支部书记刘俊明签字确认的工程款项,认定原告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的工程款共计362359.1元,减去原告已支取的工程款191629元,尚欠工程款应为170730.1元。被告虽辩称有些款项非刘俊明任职期内签字,存在虚假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原告施工期间的相关对账凭证均由刘俊明签字确认,原告有理由相信刘俊明享有对其工程款额进行认可的权利,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在2015年5月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00元的行为,表明被告对所欠原告工程款项的认可,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在现任村委会期间的工程欠款11290元,被告虽认可原告进行过施工,但辩称双方未进行对账,无法确认具体款额,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认定,不予支持。被告在工程负责人刘俊明签字确认后即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长期拖欠不予全额支付,属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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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海龙与井陉县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张某某产出的胎儿在脱离母体时是死胎还是活婴,张某某主张的“新生儿死亡赔偿金”是否成立以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如何认定。对此,阐述如下:胎儿脱离母体后,判断婴儿死活的医学依据是阿氏评分(阿普加平分),阿氏评分为0分则表示婴儿没有生命体征即为死胎或死婴。本案中,井陉县医院《剖宫产手术记录》:以LOA协娩一女婴,脐带绕颈1周,无活力,断脐后交台下处理。井陉县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于1:40在局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与LOA助娩一女婴,脐带绕颈1周,无活力,断脐后交台下处理,给予新生儿复苏抢救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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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赵豆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质押物云E×××××野马牌轿车的实际车主为马瑞丽,马瑞丽质押该车借款后,又以他人借用后拒不归还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材料的内容显示该案件为物权返还纠纷,应属民商法调整的范畴,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立案后,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该车扣押后直接返还给了马瑞丽,致使原告丧失了对该车的占有,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该车为盗抢车处理直接发还马瑞丽,程序上违法,客观上侵犯了原被告的利益,既然认定涉案车辆为盗抢车辆,那么应查明谁盗抢、如何盗抢,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谁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均没有有效文书证实,也没有向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者释明。认定该车系盗抢车,证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双方在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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