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原告杨某某给被告宋某跃转款是为了让被告办理网贷事宜,原告并不欠被告的钱,被告在收到原告的70000元后至今尚有37990元未返还属不当得利,故应判决被告宋某跃立即返回原告37990元。因原告在转账给被告宋某跃70000元时并未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宋某跃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37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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