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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陈某某的医疗费应按其提交的有效票据记载的数额58880.5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某某住院39天,100元/天×39天=3900元;原告之伤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264日,护理期为264日,营养期为90日。被告对原告所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及三期均有异议,但提供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法院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为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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