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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本案是原告与单位在公有住房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因被告缴纳房款超出应缴数额,要求被告返还而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发生的纠纷,故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2001年1月15日,原告与原单位集运总公司签的房屋评估作价凭证和售房协议中确实写明除去各项折扣后的实际应付款,但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由房管局最终确定,体现在房产证上,原告只有拿到房产证才能知道该房最终确定成本价,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拿到房产证时起算,原告曾找运管局领导向集运有限公司催要房产证,运管局称2007年才催要下来,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2007年才拿到房产证,所以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集运总公司经向省直房改办请示,根据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拟建职工住宅,并以当时省直房改办售房办法向本公司职工出售住房;经职工代表会决议确定了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售房对象仅限本公司职工,售房价格按成本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办法计算,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成本价并给予折扣,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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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本案是原告与单位在公有住房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因被告缴纳房款超出应缴数额,要求被告返还而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发生的纠纷,故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2001年1月15日,原告与原单位集运总公司签的房屋评估作价凭证和售房协议中确实写明除去各项折扣后的实际应付款,但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由房管局最终确定,体现在房产证上,原告只有拿到房产证才能知道该房最终确定成本价,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拿到房产证时起算,原告曾找运管局领导向集运有限公司催要房产证,运管局称2007年才催要下来,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2007年才拿吏房产证,所以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集运总公司经窀省直旁改办请示’根据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拟建职工住宅,并以当時省直房改办售房办法尚本公司职工出售住房;经职工代表会决议确定了以戎本吩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售房对象仅限本公司职工,售房价格按武本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办法计算,规定标准内的部分5行成本价并给予折扣,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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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石某某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予认可,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规定在2010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延期交房系因2009年大雪所致,构成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依照合同约定,如遭遇不可抗力,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告,被告称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此,对被告交房延期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在2010年6月10日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就延迟交房的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为原告免除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物业费,但原告提交的物业费缴纳票据证明原告并未享受该项待遇,故此,就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就其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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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方的原因,造成原告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原告主张其中的617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额,根据合同约定,绝对值3%以内的部分,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原价退还给原告,此项为18514元(71.01*3%*8814.99),超出3%的部分,被告应当双倍返还给原告,此项为876元(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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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廷与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西某良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西某良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诉称的相关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在所建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筹建处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相应房款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的过错在于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产,原告方的过错在于其在购房时未尽相应的审核义务,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双方各承担1/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潘金廷与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西某良村新民居筹建处就良城逸园3栋3单元201室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西某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金廷返还购房款2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34.36元。本案诉讼费4585元,减半收取为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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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装修所花费用,虽然相关发票据不规范,但符合现实生活实际,原告主张装修费22500元,本院认定原告为装修楼房花去装修费22500元。2、开发公司的通知一份,用以证实因楼房涨价,造成购楼涨价损失为7245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该通知没有公司公章,且通知与本案无关,对故证据不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被告高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楼房的2017年7月19日和2018年8月1日的价格分别进行了估价,其价值分别为145100元和206500元。被告高某某支付评估费4600元。2018年10月19日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北寨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诉房产位于井陉矿区。该楼房是在集体土地上面所盖的搬迁楼,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方便我村民居住,允许本村居民买卖。该楼房是村委和开发商联合开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井陉矿区贾庄街道办事处北寨居民委员会在该居委会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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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原告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在此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杨某某应承担70%,剩余30%由原告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是事故车承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43413.3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7天,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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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丹、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涉案房屋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购房款共计214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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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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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截止起诉之日,案涉房屋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无效。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所以被告方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明知被告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仍然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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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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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杜某某等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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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腾腾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智某某珑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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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及车位意向金,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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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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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兴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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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鹏瑞公司所签“水木清华项目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从协议内容看,原告仅提供资金,不参与项目经营,资金指向明确为水木清华项目住宅,原告既不与鹏瑞公司共享项目运作成功的利润,也不共担项目失败的风险,其投资权益固定为协议所约定内容,故双方所签房地产投资协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开发合同,也不是合法的金融投资协议,其实质为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整体项目尚在筹建阶段,房屋不是可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存在更高的风险性。双方对风险性均有预见,协议约定“原告自购房之日起,如一年不能正式开盘,可选择退房,退还全部房款,并享受8%购房补偿金”。原告表示,补偿金是按投资总额每年8%计算的,自2009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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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城市印象的房屋,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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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同与新乐市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会同依约向被告宝港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350168元,但被告宝港公司却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相应房屋。被告宝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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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石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金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原告聂某某的购房款,故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金某公司至今未能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定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金某公司应当向原告聂某某返还购房款192721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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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杨某某、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某某代理被告杨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被告杨某某认可。原告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齐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应当认定系二被告违约,合同的主要条款按银行贷款方式付款将履行不能,诉讼中原告窦某某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窦某某定金10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139500元、中介服务费9300元、贷款服务费1300元。原告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7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该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在合同履行中仅交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继续完全履行,故原告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非本案所必须,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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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石家庄市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宝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虽称不能如期交房系政府的政策所导致,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石家庄市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91663元及利息损失(以191663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履行本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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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耿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买卖契约已经被解除,其之间应当相互返还即耿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10000元购房款。李某某向耿某某退还房屋(已另案处理)。鉴于李某某已经代耿某某收取了230000元,且该行为得到了耿某某的追认。故,被告耿某某应当退还原告李某某80000元。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耿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孙某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某仅为耿某某的代理人,合同的相向对方为耿某某,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履行合同,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孙某某与耿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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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某某城X-X-XXXX号房产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符合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时应当出示上述文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数额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就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对此均明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关于坐落于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XX号某城X号住宅楼XX单元XXXX号房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关于地下室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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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某某城X-X-XXXX号房产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符合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时应当出示上述文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数额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就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对此均明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关于坐落于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XX号某城X号住宅楼XX单元XXXX号房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关于地下室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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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某某城X-X-XXXX号房产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符合双方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时应当出示上述文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数额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就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对此均明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关于坐落于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XX号某城X号住宅楼XX单元XXXX号房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关于地下室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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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团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义务,被告未按买卖合同和团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对的责任,又因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整性,在其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即本案被告亚某房地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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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购房福利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亚某赵某分公司是亚某公司的分公司,亚某赵某分公司的责任,亚某公司应当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亚某公司、亚某赵某分公司给付原告戚某福利购房款133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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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团购协议书、逾期交房违约金协议书,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未按团购协议书及逾期交房违约金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房屋返款及违约金已构成了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整性,在其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即本案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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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和其前夫与被告亚某赵某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而被告亚某赵某分公司在履行了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第二期福利购房款后,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其后福利购房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的福利购房款52727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与前夫刘立朋已协商同意该福利购房款协议约定的相关权益归本案原告李某某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亚某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整性,在其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即本案被告亚某公司承担。被告亚某公司、亚某赵某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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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王某某等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建永与被告亚某赵县分公司签订的《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建永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而被告亚某赵县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购房人2015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2日-2017年12月2日两个年度的福利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王建永已经去世,其继承人邢某、王某某,王思涵有权要求被告亚某赵县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亚某赵县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整性,在其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作为其主管机构的总公司即本案被告亚某公司承担。被告亚某公司、亚某赵县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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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理据不足,不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清全部房款的义务,取得了参加被告推出的感恩福利购房活动的资格,且按补充协议约定,已满整五年的期限,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期返还原告购房款466337元,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本案被告亚某集团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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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理据不足,不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清全部房款的义务,取得了参加被告推出的感恩福利购房活动的资格,且按补充协议约定,已满整五年的期限,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期返还原告购房款466337元,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本案被告亚某集团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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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理据不足,不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清全部房款的义务,取得了参加被告推出的感恩福利购房活动的资格,且按补充协议约定,已满整五年的期限,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期返还原告购房款466337元,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本案被告亚某集团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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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团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理据不足,不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交清全部房款的义务,取得了参加被告推出的感恩福利购房活动的资格,且按补充协议约定,已满整五年的期限,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期返还原告购房款466337元,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亚某集团赵某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能承担债务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本案被告亚某集团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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