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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石某支行与被告冀某某、高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冀某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设定了担保物权,因此,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本案讼争借款于2005年12月2日届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保证人河北一汽主张过权利,河北一汽也否认原告对其进行过催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北一汽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被告冀某某、高某某未到庭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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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甲、黄某甲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讼争车辆交付被告黄某甲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累计欠款额达到全部首付欠款的四分之一,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被告欠款金额已超过全部首付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首付欠款238692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甲乙作为担保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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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盟路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则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原告,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本案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狄某某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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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支行与赵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赵某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房地产作为保证人对被告赵某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因购房引起的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某某房地产公司对赵某某的违约与否并不影响赵某某对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依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应承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房地产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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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程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程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房地产作为保证人对被告程某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程某、某某房地产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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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某银行机场路支行)与被告陈某甲、霍某、陈某乙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陈某甲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被告陈某甲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则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原告,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被告霍某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且所购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所欠贷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案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陈某某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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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支行与陈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一、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全面履行了向被告陈某某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其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一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责的约定,因截止到2011年11月8日被告已欠87期贷款本息未还,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从原告提供的陈某某与周某某的结婚证的实际情况看,由于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陈某某的借款应共同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的诉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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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某某银行北站支行与被告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尹某应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某某银行北站支行贷款本金9702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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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耿某某、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耿某某、冯某某、张盼宣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耿某某提供了借款,耿某某、冯某某、张盼宣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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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冯某某、耿某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冯某某、耿某六、张盼宣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冯某某提供了借款,冯某某、耿某六、张盼宣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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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东喜与原告签订的《汽车信贷购车合同》、韩东喜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原告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信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作为担保人应与韩东喜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选择其一作为被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某某自愿为韩东喜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在原告按合同约定为韩东喜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垫付贷款后,保证人孙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已垫付的汽车贷款141046.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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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贾某某、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贾朝辉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贾某某提供了借款,贾某某、贾某某、贾朝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所借款项,由他人使用,属另一法律关系,贾某某仍对辛集农行负有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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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贾某某、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农行与被告贾某某、贾朝辉、贾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辛集农行依约向贾某某提供了借款,贾某某、贾朝辉、贾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违反了合同义务,辛集农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借款本金19987.17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22日的利息为3200元,2013年11月22日以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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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洪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从石某某市井陉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万元属实。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依法承担了还款付息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借款人即本案被告进行追偿。依据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102622.53元,该款应由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清偿。对于原告主张拍卖、变卖被告向其抵押的新王舍村8号楼1单元302室以优先受偿的主张,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反担保协议由被告书写,且根据商品房合同的内容也无法确定被告杨某某有权利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同时,反担保协议对房产的抵押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设定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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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租赁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协议的内容。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向被告李某某提供租赁车辆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租赁协议上签字,对被告李某某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根据租赁协议书第二、三、五、九条的约定,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罚息7528元的主张,因租赁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租金利息。被告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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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大某、李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以上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在名称变更后,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井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樊大某发放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樊大某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催收后仅由被告李某某代其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息,未能按约定偿还全部本息,构成违约,虽然被告樊大某主张对合同中婚事需求借款不认可,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亦有其认可的资金周转的需求,且该主张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偿还借款的依据,因此原告要求其偿还剩余4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韩某某、程某某、李某某为被告樊大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虽然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彦明在庭审中提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李某某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但其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视为其放弃其权利,结合其在合同中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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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与刘某、何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刘某发放贷款50000元后,被告刘某已偿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32343.59元,原告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欠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50%加收罚息。被告刘某自2012年2月5日起,就未按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被告刘某应按20.25%(即13.5%加50%罚息)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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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住房城建支行与徐某某、赵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联邦伟业集团签订的借款、保证、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至2011年6月3日,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已累计拖欠原告借款6期,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偿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关于被告联邦伟业集团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从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联邦伟业集团签订的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及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未收到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看,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即解除联邦伟业集团保证责任的的条件未成就,但被告联邦伟业集团将徐某某、赵某某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后,原告建行住房城建支行未按约定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至于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被查封,不能再办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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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贾某某、景京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周广磊诉原被告借款合同一案中,承担担保责任,已为(2015)西民初字1099号生效文书所确认。并且原告已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已代为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47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借款26000元事实,因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有原告被告之间多次的交易来往,被告转账给原告的金额大于原告转给被告的金额,且原告没有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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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沙河市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编号为邢中小-2016-18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邢中小-2016-188(借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邢中小-2017-1534(保1)、(保2)、(保3)《保证合同》、编号为邢中小-2017-1534(抵1)《抵押合同》、编号为邢中小-2017-1534(抵2)《抵押合同》有效,六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沙河市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99,865.45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99,611.8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承德市晶鑫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成、沈立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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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北支行与李强、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钢北支行和被告李强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无法确定借款借据上是否是李强本人的签名,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3月9日将20万元划入借款人李强指定的账户,原告已经依法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而被告李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强偿还借款本金144357.5元及利息(含罚息)30094.26元,并自2013年6月21日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84%支付利息和罚息至贷款本金偿还完毕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由梁某某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梁某某提出担保承诺书上的借款人及借款金额是之后修改的,不是其原本担保的内容,但是借款担保合同及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的签名,被告梁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承诺书的内容修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排除梁某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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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聚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经营合同和还款协议内容形式合法,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聚诚公司拖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共同与被告聚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陶瓷公司为一般保证,应当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聚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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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矿区新天意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矿区恒远煤焦化有限公司、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恒远公司、阎某某、张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庭审中抗辩权利的放弃。本案中,原告新天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向矿区信用社偿还被告恒远公司欠款本金205万元。作为保证人,原告新天意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新天意公司要求被告恒远公司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2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新天意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被告阎某某、张建军作为被告恒远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被告阎某某、张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新天意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三被告的银行流水。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本院出具被告恒远公司交易明细账一份、被告阎某某、张建军个人账户情况回执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阎某某、张建军与恒远公司存在资产混同为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新天意公司与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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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与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被告鼎昊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鼎昊公司偿还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有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鼎昊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的保全行为,不能作为诉讼请求来主张,此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宝德担保公司、刘某某、刘彦林、刘毅为该笔借款作连带保证,贷款人被告鼎昊公司未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按照保证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宝德担保公司、刘某某、刘彦林、刘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有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宝德担保公司、刘某某、刘彦林、刘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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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对诉争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告陈某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证可以证明原告陈某与第三人郝志军的婚姻状态。离婚协议上“临泉小区5号楼中单元3楼西门住宅归陈某所有,为购房在农业银行的贷款18万元由陈某负责偿还”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只是约束原告陈某与第三人郝志军双方之间的协议。双方离婚后,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对外使社会产生信赖的仍然是第三人郝志军。故此,原告陈某提交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不能达到与其诉求相适应证明效力的程度,不具有对抗被告张某某的效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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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原告矿区联社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周某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未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矿区联社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原告矿区联社与被告泊谷公司、丰堃公司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被告丁某某、张利朋、张泽鹏、冯双玲、汪国生、时少云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上述被告均未答辩,视为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矿区联社提交的保证合同及承诺书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被告应对被告周某某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矿区联社主张的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原告矿区联社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矿区联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该项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矿区联社起诉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达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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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矿区嘉某经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明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5日,被告明达公司与矿区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被告明达公司未能按期归还矿区联社贷款本息时,原告嘉某公司向矿区联社共计还款计2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此规定,本院对原告嘉某公司主张被告明达公司偿还原告嘉某公司2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嘉某公司主张的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嘉某公司主张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原告嘉某公司庭审时称,被告明达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明达公司也自认其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原告嘉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被告明达公司的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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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聚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经营合同和还款协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聚诚公司拖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共同与被告聚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陶瓷公司为一般保证,应当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聚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19455581.7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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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际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灵武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1月25日,际华公司、内蒙古新某煤业有限公司、梁某成、瑞利达公司银川分公司、青铜峡市鑫某物贸有限公司、路伏林、路某国签订编号为JHNX20130125-05号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以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际华公司对瑞利达公司享有15153628.69元的到期债权,有际华公司、瑞利达公司的对账单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际华公司将自己对于瑞利达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文某公司,并以特快专递、公告的方式通知瑞利达公司,且瑞利达公司也向文某公司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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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与孟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某某、被告宋俊红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其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与被告孟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提供了借款,被告孟某某即负有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此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孟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二人负有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宋俊红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宋俊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诉讼文书已送达,被告能实际接触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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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与张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栾城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丁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农行栾城支行按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张清波,但被告张某某、丁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张清波、张清华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张某某、丁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清波、张清华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农行栾城支行要求被告张某某、丁某某偿还本金及从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的请求,和要求被告张清波、张清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丁某某、张清波、张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可依法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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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某某达纺织有限公司、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恒信担保与被告利达纺织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并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原告恒信担保被赵县信用社扣划了为被告利达纺织提供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50000元,原告恒信担保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向债务人被告利达纺织的追偿权,原告恒信担保有权要求被告利达纺织立即归还原告恒信担保被扣划的本金及利息1050000元及费用。故本院对原告恒信担保要求被告利达纺织偿还被扣划部分保证金10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恒信担保与被告利达纺织在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时约定了贷款担保金额30%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的损失,应适当降低,应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被告硕雄纺织对原告恒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硕雄纺织对被告利达纺织应向原告恒信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某某、李辉敏、王元新、高利军承诺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原告恒信担保提供担保,故被告高某某、李辉敏、王元新、高利军对以上被告利达纺织应偿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利达纺织、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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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某某市石岭物贸有限公司、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1月3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石岭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与被告旭鑫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旭鑫公司为被告石岭公司存单质押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石岭公司依据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800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石岭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不能偿还到期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旭鑫公司未能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依照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旭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约定的8.85‰上浮50%计算。被告旭鑫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旭鑫公司将自己的存单交付给原告为被告石岭公司的借款进行质押,故原告对该存单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对上述债务请求被告石岭公司偿还,并由旭鑫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张,以及要求对石某某旭鑫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帐号为:00×××12)定期存款11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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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力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市栾城区市政设施工程公司、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栾城支行依约向借款人栾城县市政设施工程公司发放了贷款,栾城县市政设施工程公司就负有依约归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义务。此笔贷款经过债权转让,最终转让给本案的原告,其转让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被告石某某市栾城区市政设施工程公司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二、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系从工商部门调取,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变更情况:2000年12月9日栾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设立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23日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实行公司制改制的方式其中包括购买式企业改制,被改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随被改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改制后的企业,原企业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被告源丰公司称2000年改制采取的是资产买断。也就是说2000年改制采取的是购买式企业改制,故栾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应由改制后的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4年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关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2000年5月19日、2002年5月15日、2004年4月28日担保贷款催收通知书盖有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当时栾城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尚未变更为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三份担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公章存有异议,原告无证据证明公章的真实性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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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与正定县建发运输有限公司、候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与被告候建发、正定县建发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候建发、正定县建发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候建发、正定县建发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小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韦金花签字确认对上述债务知情并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韦金花、安小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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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祁某某、孙某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列明,该合同由各方的签字按印,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应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按合同约定各自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祁某某依据该合同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应按约定偿还本息,但祁某某却未能如期偿还,因此原告向其主张偿还本息并要求被告孙某受、梁文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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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许同喜、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的权利义务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列明,该合同由各方的签字按印,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应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按合同约定各自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许同喜依据该合同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应按约定偿还本息,但许同喜却未能如期偿还,因此原告向其主张偿还本息并要求被告崔某某、王江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崔某某、王江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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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罗某某、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被告吴某某、吴志鹏、崔鹏朝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罗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52683.59元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吴志鹏、崔鹏朝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三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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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匡真平、牛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匡真平、牛某某、赵庆辉、王艳丽、赵建亮、白建华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匡真平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匡真平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匡真平偿还贷款本金151796.67元及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某、赵庆辉、王艳丽、赵建亮、白建华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此五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被告匡真平、牛某某、赵庆辉、王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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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朱某某发放贷款30000元,被告朱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新成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201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称,该笔借款本人没花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某某、左某某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二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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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某、朱某某、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朱某某、左某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某发放贷款30000元,被告刘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新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000元及201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称,该笔借款本人没花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某某、左某某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二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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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某支行与曹某保、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某保、孟某某、尹卫国、杜永梅、卢涛、安丽莎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以及与被告曹某保签订的小额联保借贷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曹某保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曹某保偿还借款本金60627.36元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某、尹卫国、杜永梅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三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尹卫国辩称,我不是给曹某保当担保,且担保期限担保为一年。本院认为,联保合同上有尹卫国的签名,且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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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张某、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张永明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永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该笔50000元的借款至今未还。张永明生前委托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50000元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委托书暨保险单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原告,原告受益金额为投保人出险时的实际欠款本息,且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张永明意外死亡。原告主张按照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偿还借款张永明的借款,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投保该保险的初衷。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张永明出险时没有驾驶证,没有行驶证,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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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秦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联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后,被告已偿还部分本息,截止到2014年1月28日尚欠本金4.578868万元、利息9961.95元,原告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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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林某、祝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缔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诚信、适当和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林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邮储银行要求利息按借款利率13.5%加收50%即20.2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某某、曹振英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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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付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高某某应按期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5年7月30日以后的利息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付志军、被告井陉县正大担保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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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庆元、石某某强利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杨庆元应按期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28370.78元及2014年11月19日后的利息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杨庆元所欠借款应及时偿还。被告石某某强利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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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与张某、宋某某、陈某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张某发放贷款100000元后,被告已偿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56894.38元原告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欠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的50%加收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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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向井陉农商行支付人民币84137.87元后即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向原告保某某公司偿还该款,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扣款之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人民币84137.8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84137.8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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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向井陉农商行支付人民币54902元后即取得向被告刘某某追偿的权利,被告刘某某应向原告偿还该54902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刘某某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5490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4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元,保全费人民币569元,共计人民币1741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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