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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