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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与谭鹃谭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 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与谭鹃谭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计算的谭云全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得当;二、一审法院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对于一审法院计算的谭云全的护理费。阳光财保石柱支公司提出了两点异议。一是应当考虑谭云全的自身身体状况的20%的参与度;二是计算时间过长。本院认为,对于护理费是否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问题。因谭云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行为上的过错,其体质状况本身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在计算护理费时未根据谭云全自身身体状况的20%参与度减轻阳光财保石柱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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