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未遂、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得赃款,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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