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刑罚量。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石首市社矫局调查,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上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车辆因对路面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而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车辆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在制动过程中车辆逆时针旋转驶入左道,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安乡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车辆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第十九条 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年审的大客车,因车速过快、车况不良、采取措施不当,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赵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麻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陶某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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