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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万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对万亮平均月收入3479.5元予以确认,原告质证意见不符合事实,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万亮在原告处的工资表,故对被告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被告应先与原告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的该项仲裁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被告为原告处八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相关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基金应承担的项目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应承担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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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其与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鑫安公司为郝某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鑫安公司已向郝某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3元,再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其要求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某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冬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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