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瞭望义务,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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