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已出具书面材料,愿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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