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洮南市野马粮食储备库、葛军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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