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成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案,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刘某1、刘某2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宋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肇事后能对被害人施救,且在被害人死亡后,接到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孙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文龙于案发后抢救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曹文龙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文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猛于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高猛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能够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和解,综上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闫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宋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二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卜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卜某某的辩护人颜世华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禁止性交通标线上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肇事后能委托他人报警、对被害人施救、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国君 书记员:尹鹤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吉林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与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吉林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吉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能打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候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郭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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