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某因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胡某、蒋某、郑某乙、郑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因在本案交通肇事中负有次要责任,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有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温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的相应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关于免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起步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局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且已报废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仁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是无牌证且已报废车辆而驾驶,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仁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仁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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