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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孙鹏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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