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春燕陈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4民终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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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谢德建谢小燕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谢德建谢小燕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是否漏当事人;二、秀山县中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四、秀山县中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五、原判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现作如下评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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