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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刑初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审判员 敏杰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