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犯罪前科,故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元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史某元能够及时拨打120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后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自首、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已获得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董林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樊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其家属为死者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并暂交昌黎县殡仪馆2.6万元费用,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周某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景全、隋玉梅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邢连山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依法承担垫付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衣物损失费、餐费及部分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途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理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金钢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超载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金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斜过公路未及时避让,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某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乙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石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超速行驶,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朱某乙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甲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杨某2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和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获得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与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已经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有山、梁越、梁艳撤回对被告人学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经审判员 李孟媛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 书记员: 肖建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经解决完毕,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何某1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认罪,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薛某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薛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楠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在拨打报警电话后弃车逃逸,但在2017年11月26日上午,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春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春某驾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春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春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永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常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常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经查,上诉人杨某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从上诉人的供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事故现某上诉人主观上应不知道其已肇事,且公安机关认定上诉人驾车驶离现场,并未认定上诉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杨某在侦查机关确认其为嫌疑人时,接到车主何某某的电话,其在修理厂等候警察的到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曹某振起上诉要求判给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钱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经法定程序作出的,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请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法律规定应予赔偿。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丽丽、于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诉称其不应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和上诉人徐某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戴臻喜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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