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13年6月15日曹玉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秦某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曹玉江死亡属于工亡,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对曹玉江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曹玉江亲属支付工亡待遇,在赔偿阶段对工亡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工亡亲属对于抚恤金可以选择一次性赔偿,上诉人主张按月支付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曹玉江工资数额问题,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另计算本案相关赔偿数额亦不涉及本人工资多少的问题。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关于刘某某、刘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的上诉请求。1、关于按照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的赔偿标准给付上诉人一审请求的全额工伤保险待遇问题。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案中,认定刘汉江死亡属于工伤的秦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1398号工伤认定书,由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鉴于该工伤认定书在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故一审法院判决本案适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关于赔偿尸检费500元,从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乡东庄村至秦皇岛处理工伤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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