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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告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原告焦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5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用人单位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住宿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玻璃体混浊、视网膜黄斑变性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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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杨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海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杜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海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杜某某无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98323.24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因此被告杨海林还应赔偿原告杜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72947.85元(271271.09元-98323.24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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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祖某某承认谷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祖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以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据,计算为58608.1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中有属于非医保类的费用,故对被告以应扣除非医保费用10%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3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参照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为120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为6000元。原告提供的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工资标准35785元计算每天98元,参照鉴定意见,酌定护理天数为120天,共计1176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具有真实性,依据原告医疗、鉴定的次数,认定为700元。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确定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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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贺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贺舰按事故责任赔付50%。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的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妻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住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妻子作为被扶养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衫残赔偿金各项损失数额合计已经远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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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肇事车辆冀C×××××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以确定原告与被告魏某按3∶7承担责任为宜。原告焦某某主张医疗费60533.68元,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病案等证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天×28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焦某某与河北金年福工艺品店存在劳务关系,提交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证明日平均工资80元,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误工费应为22880元(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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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苹、张某某等与乔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乔铁某与原告韩某苹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苹、张某某受伤,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高保额50万元)的承保公司,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依据肇事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部分由乔铁某承担赔偿责任。乔铁某垫付部分应予以返还。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赔偿二原告10000元,二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超出部分36404.69元,以及鉴定费1948元,应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即30682.15元。剩余部分未超出交强险伤残和财产赔偿限额,故该部分损失80057.4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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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先行,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应负次要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对于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012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营养费为1450元(50元/天×29天);对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秦某某市盛顺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因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明载明的误工费用不予采信,结合其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参照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误工费为11326元(19779元÷365天×20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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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被告姜丽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姜丽娜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15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江丽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0430.46元,该医疗费是原告为治疗此次事故所致损伤产生,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自费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及哈尔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比照国家机关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即每日50元计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3600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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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淑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5来源合法,被告证据为其自行检测,其证据效力不足以对抗原告证据,故对原告证据5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证据2不予采纳,并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原告护理费,确认原告误工期限至定残前一日177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证据6,无医疗机构建议等予以佐证,其花费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证据9,对原告因伤误工损失具有较强证明力,被告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只记载原告职业为务农,但并不能排除原告向他人提供劳务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9予以采纳,对保险公司证据1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实保险承保、事故的发生等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花费交通费用具有客观必要性,依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燕淑红交通费为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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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事故车辆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其相应损失,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获得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该由被告刘某某按照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的损失的确定: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其到秦某某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治疗的事实,其所支付的医疗费64755.26元(58541.38元+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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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驾驶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汪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汪某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相应损失,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获得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汪某及王某、张某三方受伤,王某、张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另案中同意将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及伤残项下赔偿款共计120000元全部赔偿给原告汪某,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医疗费项下10000元的限额内、伤残项下110000元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被告周某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周某按照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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