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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事实清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有权利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C×××××号轻型货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18275.12元;2、伙食补助费2600元(50元×52天);3、营养费2600元(50元×52天);4、误工费17284.2元(2012年度秦某某市城镇居民批发零售业人均年收入36257元÷365天×误工天数174天),原告王某某为城镇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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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潘秀玉所有车辆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原告有权要求义务人进行赔偿。二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72132.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50元/天×84天);3、原告张某某一级护理共12天,二级护理共72天,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2011年辽宁省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工资28760元/年为标准计算,为7564.3元(28760元/年÷365天×12天×2人+28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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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双诉丁某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鸩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被告丁某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丁某鸩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医疗费19532.17元,其中被告丁某鸩为原告垫付45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50元×42天】;误工费9871.4元(2820.4元÷30天×105天】;护理费4480元(3200元÷30天×42天】;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电动车维修费230元;现场清障费100元;交通费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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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周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周某某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受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医疗费209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92天×50元】;营养费4600元【92天×50元】;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工资标准,应计算护理费为10573元(41946元÷365天×92天】;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应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4923.1元(20543元×17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修车费900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8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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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芬、王某、金某芙、张某某诉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国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队对黑BF0748/黑BT048挂车与鲁BD8375/鲁U7561挂车、辽PE1733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鲁BD8375/鲁U756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辽PE1733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赔偿,保险责任以外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沈某某按责任赔偿,被告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的住宿费、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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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山、郑淑华、张某某、葛春雪诉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队对黑BF0748/黑BT048挂车与鲁BD8375/鲁U7561挂车、辽PE1733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鲁BD8375/鲁U756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辽PE1733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赔偿,保险责任以外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沈某某按责任赔偿,被告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因同事故中死亡的金泽龙是城镇居民,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葛立忱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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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速交警北戴河大队对黑BF0748/黑BT048挂车与鲁BD8375/鲁U7561挂车、辽PE1733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因鲁BD8375/鲁U756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辽PE1733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赔偿,保险责任以外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沈某某按责任赔偿,被告青岛海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因同一事故中死亡的金泽龙是城镇居民,被告人保财险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刘德强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死亡三人,交强险赔偿限额及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平均赔偿给三案原告方;第三者责任险按三案原告方的损失数额比例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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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喆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魏文妨死亡,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原告之父王立春应赔偿魏文妨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魏文妨虽系农村居民,但已在城市居住多年,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2012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合理,金额为232230元(23223元/年×10年);丧葬费为212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303481.5元。原告之父已按事故责任比例将赔偿款22万元给付魏文妨的近亲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6740.75万元【(303481.5元-110000元)÷2】,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按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施救费375元(750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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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宇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钟宇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祝光无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12600元、施救费144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2600元、施救费1440元。对于祝光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2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误工费为187.18元(13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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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3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冀C8520E号机动车与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杨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和自行车损坏的事实清楚。秦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及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除被告王某某垫付的8704.9元和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原告个人支付复查医疗费552.3元和伤残鉴定费1317元(含检查费),经核属实,予以认定。2、原告实际住院治疗4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200元(50元/天×44天)。3、原告主张护理人员误工费按每日116.67元计算,有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证明及工资表证实,应予支持,护理人员误工费应为5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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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吕某、李艳丽诉被告刘某某、郭红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被告刘某某、郭红军的车辆买卖协议及冀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发生事故时的交强险投保情况,认定被告郭红军已于2013年4月6日将冀CXXX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卖予并交付被告刘某某管理、使用。因被告郭红军既不能支配冀C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被告郭红军在本案中不承担对三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被告刘某某、吕中海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吕中海因该事故死亡等因素,结合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中记载的主次责任划分,确认被告刘某某、吕中海责任比例为30%、70%较为妥当。故三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按30%予以赔偿。本院依法核实三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340元[吕某82480元(8248元/年×20年÷2人)+刘某某61860元(82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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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穆某某驾驶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所有的津A×××××警车沿站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向北右转弯过程中,遇被告王美娟驾驶电动车载原告李某某沿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出口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向西右转弯,造成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美娟、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应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依据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所违反的交通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穆某某应负担事故90%的责任,王美娟负1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穆某某系执行公务,因此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单位京铁天津公安处承担赔偿责任。因单位对事故车辆在财保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被告财保天津分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京铁天津公安处承担。原告损失部分,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医疗费1212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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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陆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陆某、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陆某、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负有事故责任的被告陆某、张某某按比例分担。被告张某某负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其赔偿超出部分的70%;被告陆某负次要责任,本院确定其赔偿超出部分的30%。原告损失总计652364.63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各项损失均超出二被告共同负担的限额,二被告应各自赔偿原告12万元(医疗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110000元);对超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12364.63元,被告张某某负担70%,即288655.24元,陆某负担30%,即12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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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各项均超交强险限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超出825167.74元部分因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该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50%,即412583.87元。被告王某某承担的赔偿金额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王某某垫付医疗费30000元、第三人昌黎县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85748.8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返还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昌黎县人民医院并在赔偿原告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赔偿车辆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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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告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原告焦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5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用人单位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住宿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玻璃体混浊、视网膜黄斑变性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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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谢某某、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驾驶的被告林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冀C×××××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某人身损伤及财产损失,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冀秦公交(七)认字(2015)第00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谢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被告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赔偿。因被告谢某某驾驶事故车辆与前方同向行使的原告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故原告认为被告谢某某应当承担80%的过错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已退休十余年,原告未提交退休后至伤前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故原告认为其误工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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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林与杨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王森林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公路时相撞,致原告王森林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森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某财险山东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燕赵财险秦皇岛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上所述,原告王森林的经济损失141605.16元,首先由被告永某财险山东营业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森林经济损失71547.96元(医疗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60547.96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永某财险山东营业部还应赔偿原告61547.96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70057.2元,由被告燕赵财险秦皇岛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70%赔偿原告王森林经济损失49040.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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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路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因避让宋玉海在路边停放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王海亮驾驶的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相刮碰,随后三轮汽车又与路边行人原告李某某及×××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海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某及宋玉海不承担责任。因王海亮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履行的职务行为,故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和王某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青龙路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青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系机动车,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的经济损失158895.15元,首先由被告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1427.3元(医疗项下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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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李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横过公路的原告齐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齐某某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90%予以赔偿,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形成原因和与交警部门核实的现场情况,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酌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70%予以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上所述,原告齐某某的经济损失291741.1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某经济损失121000元(医疗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170741.1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70%赔偿原告齐某某经济损失119518.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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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军、沈国财与唐某、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与沈兴文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沈兴文、谢立秋死亡和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沈国军、沈国财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3888.13元(医疗项下1888.13元+死亡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9722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248610元。被告唐某为原告垫付的17000元,原告沈国军、沈国财应予返还。被告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关于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石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沈国军、沈国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沈国军、沈国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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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刘某、王东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齐某某受伤,本院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发生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原告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确定被告刘某以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为宜。被告王东坡作为被告刘某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东坡实际管理由被告刘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齐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沈阳开发区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也就是本案被告王东坡进行提示告知,故被告人保财险沈阳开发区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对被告王东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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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等与刘某某、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杨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成死亡和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刘某某的雇主被告翟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翟某某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三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也就是本案被告翟某某进行提示告知,该免责条款对被告翟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因此,原告李某某、杨某某、杨玉峰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930.86元(医疗项下930.86元+死亡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1681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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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顺发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赔付给第三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该复函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被保险人的此项选择权,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与当事人的死亡伤残等级相关联。本案中,原告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付三者的260000元赔偿款系和解协议赔款,被告亦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核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孙畅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1、丧葬费32633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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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杨某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杨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4329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护理费6120元+误工费9353元+残疾赔偿金残73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6169.39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为减少诉累,被告杨某为原告杨某垫付的2000元由原告杨某返还。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分公司关于医疗费按照医保标准赔偿等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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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分别与原告曹某、康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事故认定记载,被告杨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麟和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均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曹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曹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亚太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按当事人各自损失比例赔偿7513.38元(医疗费项下911.16元+伤残项下6568.89+财产损失项下33.33元),由被告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当事人各自损失比例赔偿75467.13元(医疗费项下9111.6元+伤残项下6568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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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达与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XX达等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徐某和被告孙某某的雇主被告安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XX达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XX达的交通事故损失按照本次事故当事人各自损失比例由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7271.13元(医疗费项下8922.49元+伤残项下88348.64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320419.9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224293.93元(320419.9元×70%),由被告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96125.97元(32041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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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彬与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学彬等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徐某和被告孙某某的雇主被告安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刘学彬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刘学彬的交通事故损失按照本次事故当事人各自损失比例由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728.87元(医疗费项下1077.51元+伤残项下21651.36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68374.1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47861.88元(68374.12元×70%),由被告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20512.24元(6837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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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倪惠某与李海龙、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驾驶机动车分别与被告李海龙、冯刚驾驶的机动车以及被告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万某某、倪惠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海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倪惠某和被告孙某某无责任,冯刚无责任。被告孙某某作为雇主应对被告李海龙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海龙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万某某、倪慧民与被告孙某某已达成协议,均同意在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和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预留相应份额,均约定医疗费项下为原告万某某、倪慧民共同预留35%,死亡伤残项下为原告万某某、倪慧民共同预留30%;另被告孙某某放弃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万某某和倪惠某的人身损失按照本次事故当事人达成的赔偿比例及二原告的约定,由被告安邦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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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刘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1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张某1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亚某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当事人各自损失比例赔偿45063.57元(医疗费项下8257.37元+护理费3844.2元+残疾赔偿金257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700元+车损1500元),原告张某1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14220.28元,由被告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9954.2元。为减少诉累,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张某1垫付的6000元,在赔偿款中扣除,被告刘某某还需赔偿原告张某13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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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原告仲某某受伤及其他乘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原告仲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仲某某的经济损失250160.12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00元(医疗项2000元+死亡伤残项176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230560.1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和闫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280.06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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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即五原告的近亲属王培峰死亡及其他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仲米亭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的经济损失644982.45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65040元(医疗项910元+死亡伤残项6413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994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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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立新与海城市鑫民意冷饮食品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方海驾驶被告海城鑫民意食品厂的机动车与原告鲁立新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方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海城鑫民意食品厂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海城鑫民意食品厂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海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鲁立新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海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0836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3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剩余损失24822.1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17375.5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城鑫民意食品厂为原告鲁立新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原告鲁立新应予返还。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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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董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常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因董某驾驶的机动车应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连带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常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董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8454.2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2145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11456.96元按事故责任比例70%由被告董某赔偿8019.87元。为减少诉累,被告董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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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娟与侯某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同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吴海娟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某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吴海娟的交通事故损失。因被告侯某同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吴海娟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永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0198.8元(医疗费项下10000元+护理费2760元+残疾赔偿金64238.4元+误工费80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2219.8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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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美丽与马某、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驶冀C×××××号小型客车与原告方美丽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美丽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马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所有的冀C×××××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1203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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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马某等与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驾驶机动车和被告刘辉驾驶机动车与马振海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振海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刘辉与马振海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某和刘辉应赔偿三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因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刘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三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125.34元(医疗费125.34元+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125.33元(医疗费125.33元+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97270.5元由被告人保财险秦皇岛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48635.25元,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50%×50%赔偿24317.63元。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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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贤与金某、秦某某鑫三源清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金某驾驶冀C×××××号中型自卸货车与原告王淑贤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淑贤受伤,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王淑贤的交通事故损失。被告金某系被告秦某某鑫三源清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属执行职务行为,被告秦某某鑫三源清洗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对被告金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秦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被告人寿财险秦某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及商业三者险不负赔偿责任的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寿财险秦某某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被告人寿财险秦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冀C×××××号中型自卸货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其已向秦某某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就责任免除等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提示、告知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予以支持。被告秦某某鑫三源清洗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金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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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温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某驾驶冀C×××××夏利轿车与被告王正友驾驶的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温某某及车上乘员原告单某某、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周东等3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正友负次要责任,被告温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因此被告王正友和温某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按事故责任比例的30%和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王正友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为朋友帮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正友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但可以证实被告王正友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且被告王正友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并对被告王正友具有管理职责,故应认定被告王正友在本案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王正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温某某主张原告单某某乘坐其驾驶的冀C×××××夏利轿车是为原告联系雇车拉人去秦皇岛进行园林种植,且其行为是无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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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C×××××号小型越野客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7095.09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5520.09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57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经济损失31478.5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即31478.59元×70%=22035.01元。在诉讼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确定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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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杨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海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杜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海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杜某某无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98323.24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因此被告杨海林还应赔偿原告杜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72947.85元(271271.09元-98323.24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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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贾玉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32502.97元。因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6465.97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6037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贾玉某交通事故损失260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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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胡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抚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第322号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已排除原告的伤系摔伤所致,且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的伤系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所压伤,故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的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6669.33元。因被告胡某某系酒后驾驶,按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险不予赔付,故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进行赔偿。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而系原告自己摔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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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力丰、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海波所有的冀C×××××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保秦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对原告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太保秦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后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30%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太保秦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太保秦支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414820.35-2000-120000)×30%,即87846.1元。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致残,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原告王某某的扶养人均系农村户口,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摩托车、手机、专家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保秦支公司的答辩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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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祖某某承认谷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祖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以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据,计算为58608.1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中有属于非医保类的费用,故对被告以应扣除非医保费用10%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3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参照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为120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为6000元。原告提供的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工资标准35785元计算每天98元,参照鉴定意见,酌定护理天数为120天,共计1176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具有真实性,依据原告医疗、鉴定的次数,认定为700元。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确定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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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原告印彩受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冯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冯某在人保昌黎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先由人保昌黎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冯某赔偿。人保昌黎公司主张冯某可能为酒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确定为:1.医疗费6867.76元。2.残疾赔偿金23838元(11919元×20年×10%)。3.误工费5388元(11919元÷365天×165天)。4.护理费947元(11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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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为定案依据,依据该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即70%,原告负次要责任即30%。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85593.17元,有医疗票据为证,应予认定;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住院39天合计3900元,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过高,应根据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医嘱,酌情支持1000元;4、原告主张护理人员误工天数应按39天计算,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应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居民服务业年收入35785元标准计算为每天98元,即护理人员误工损失为3822元;4、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因未提交相应票据,可酌情认定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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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贺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贺舰按事故责任赔付50%。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的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妻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住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妻子作为被扶养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衫残赔偿金各项损失数额合计已经远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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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肇事车辆冀C×××××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以确定原告与被告魏某按3∶7承担责任为宜。原告焦某某主张医疗费60533.68元,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病案等证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天×28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焦某某与河北金年福工艺品店存在劳务关系,提交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证明日平均工资80元,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误工费应为22880元(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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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苹、张某某等与乔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乔铁某与原告韩某苹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苹、张某某受伤,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高保额50万元)的承保公司,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依据肇事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部分由乔铁某承担赔偿责任。乔铁某垫付部分应予以返还。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赔偿二原告10000元,二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超出部分36404.69元,以及鉴定费1948元,应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即30682.15元。剩余部分未超出交强险伤残和财产赔偿限额,故该部分损失80057.4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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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按3∶7承担责任为宜。原告杨某某主张医疗费49392.94元,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病案等证据,应予认定;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天×18天),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每日按90元计算,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农民,应以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损失,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误工费应为10621.05元(19779元÷365天×19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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